2008年1月15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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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矿死了人,安监员为啥被判有罪
检察官针对吃力不讨好的为难情绪释法说理
本报记者 仇健 通讯员 范宝华

  采石场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一死一伤,法律的板子打到了安全生产监管员的身上。近日,兰溪市香溪镇的一安全生产监管员被判处玩忽职守罪。“企业惹的祸,责任怎么会摊到安全生产监管员的头上?”在一片疑问声中,本案的检察官特上门说法。

  安全事故频发  板子打向安监员
  2006年9月3日,兰溪市香溪镇坑边石头坞采石场发生安全事故,一名工人受了重伤。此事并没有受到采石场安监人员的重视,半年后,该采石场再次发生安全事故,一名工人在事故中死亡。
  同一采石场,为何会在短短半年时间内接连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而且一起比一起严重?这两起事故背后是否有渎职犯罪,兰溪市检察院的检察官迅速介入。
  很快,检察官发现,香溪镇坑边石头坞采石场属于专职安全生产监督员徐某的责任范围。可是,徐某没有认真履行对辖区内矿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致使矿产开采作业现场管理混乱。尤其是采石场第一次因违章作业引发安全事故,造成一人重伤后,徐某没有及时帮助企业排除安全隐患,又导致了第二次更为严重的悲剧发生。直到事发后,他才从别人那里得知自己的辖区出了事故。
  检察官经审查,认为徐某的行为存在严重失职,有必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于是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并以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提起公诉。近日,经法院审理,徐某被判处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案件引发非议  检察官上门释法
  可出人意料的是,案件查处之后,在当地引起了强烈反响,特别是一些乡镇干部和基层的安全生产监管员对此议论纷纷。他们不明白,“明明是企业主惹的祸,怎么最后法律责任都摊到安全生产监管员头上了?”
  听到这些声音,兰溪市检察院与案发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领导、其他相关人员等,对这起渎职案件进行了剖析。

  检察官说法:
  安监员的工作不仅关乎企业的安全生产,而且关系着生命安全,可谓责任重大。兰溪市的《乡镇(街道)安监站主要工作职责》中就规定,安监站要定期不定期组织和部署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重点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及时收集大检查和专项整治的相关情况,及时落实各类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和完成各类事故隐患整改任务,要按时完成安全生产的月报工作和事故伤亡情况统计上报工作。
  在徐某的案件中,虽然两起事故的发生,都不是由其直接导致的,但检察官认为,徐某在担任兰溪市香溪镇专职安全员期间,工作严重不负责,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辖区内矿山企业在生产中的事故隐患,并导致一人重伤、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经法院审理,徐某被判处玩忽职守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免于刑事处罚。

  法律链接:
  我国《刑法》第397条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7条规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